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过程中因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从事生物学、医学实验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废弃物。
第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分类,桶装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按照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一般实验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化学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不确定具有危险特
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
一般实验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实验废弃物。
第五条 危险废弃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医学实验生物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
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弃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剧毒固体废弃物。
医学生物废弃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六条 实验废弃物存储容器规格
实验废弃物收集容器由学校组织统一定制和发放。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容器为有盖收集桶;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为盛装原试剂的试剂瓶或塑料方桶;盛装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容器为含铅金属桶;盛装医疗废弃物锐器的为长方形方盒。存放废弃物的收集桶张贴印有相应提示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规范:
(一) 废弃液体的收集和存放:
危险废弃物液体倒入相应分类收集桶中,同时应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台账》(见附件),注明主要废弃物类别、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名称等。
再次倒入其他废弃物液体前,应仔细核对该桶先前倒入的废物成分,合适后再倒入,不合适倒入的应单独存放于其它合适的收集桶中,并在管理台账上及时记录新的信息。应避免不同属性化学试剂混合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
剧毒化学废液和放射性废弃物液体严格遵照“五双”执行,存放于专用储柜由专人保管。
危险废液应在实验室中统一收集后至桶满后(须保留10%的空间)封存并填写存储日期。为避免有毒溶液泼洒、溅射或不同性质试剂混合反应,不得在向上级单位移交前将废液合并混装。
(二)废弃固体的收集与存放:
危险化学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实验管理员填写管理台账,存放于相应废弃物收集筐,并张贴标识标签。
(三)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收集与存放:
是指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器皿)和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此类废弃物也列入危险废弃物。空置容器内不得含任何残留并密封,受污染的废弃包装物经折叠装入收集箱中。
(四)医学实验生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医学实验生物废弃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尖锐性器械由专用容器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医学实验生物废弃物应有专门的暂存点,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废弃物放入4℃低温冰箱,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体液等存入-20℃冰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管理台账。
(五)废弃放射源的收集与存放:
废旧放射源和含源装置在申请处置之前,由涉源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掩埋和丢弃。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登记与转移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登记、统计和转移工作。
实验废弃液体按照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剧毒化学废液等不同分类装入不同收集桶中,并粘贴标识标签,同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管理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只能在已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估的同位素实验室内进行,所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存放于同位素实验室内专用存放点,放射性废弃物液体存放于专用铅桶中,并粘贴管理标签、标识,同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管理台账。
第九条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中转库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废弃物的收集、登记和转移。
收集危险废弃物时,各学院(中心)将实验废弃物转运随同管理台账一并交到学校危险废弃物中转库。凡登记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接收。
学校管理人员认真核对实物和台账,确认无误后在台账上签名确认,并将收集的危险废弃物合理分类、保管存放。
第五章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学校委托有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公司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转移处置。学校组织对危险废弃物处置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署《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按照国家环保、运输、公安等部门关于危险废弃物转移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放射性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购置放射源的单位应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署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还应取得国外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废旧放射源的转出应填写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提交学校审核,根据协议返回原转入单位或出口单位。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应交送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贮存单位,同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转出备案。
射线装置和含源装置的报废,应向学校提交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由专业人员对高压射线部位进行拆卸,同时对该设备活动场所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报上级环保部门核销。
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半衰期低于三个月的封存在铅皮垃圾桶中10个以上半衰期,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解控水平以下的可按照普通危险废弃物处置;半衰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性废弃物回收公司处置。
第六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在财务预算中设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经费,专款专用于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