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增强全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完善我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创新型河南建设,决定启动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做好我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应用开发研究为核心,以技术创新为目标,以提高研发平台的工程化水平为重点,积极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联合企业,实施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资源配置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六条省教育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各高校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河南省教育厅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论证、立项;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二)高等学校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聘任和考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负责制定有利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5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拟立项建设30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省教育厅通过高校推荐申报或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凡符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
(二)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中心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七)拟申请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纳入依托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附件1)和《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由学校行正式公文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
第十四条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6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创新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金融部门或个人参与共建,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高校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二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二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教育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本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开展符合行业或依托企业发展战略的项目与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各高校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负责同志及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件3)报送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依据《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件4)和批复的《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按立项或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省教育厅颁发相应铭牌。
《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和批复的《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教育厅将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4.各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省教育厅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
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三十一条省教育厅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教育厅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教育厅将依据专家考核意见,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立项或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教育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University of Henan Province”。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印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